云南省民族民間歌舞樂展演,從1997年開始至2009年,云南省舉辦了六屆,歷時12年,今年將如期舉辦第七屆。回顧前六屆,成績斐然,大批優秀節目的推出為繁榮云南文化事業增添了光彩。12年以來,在省文化廳、省民委的直接領導下,展演組織者、編導者及廣大演員、藝人孜孜不倦的追求,凝聚在“堅持”二字:堅持展演的宗旨;堅持舉民族文化之旗;堅持走民族文化之路。這種堅持是難能可貴的,也應該是永恒的。
第七屆展演,在前六屆成功舉辦的基礎上,主旨更加鮮明,目標更加清晰,一個顯著特點是把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彰顯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要求“本屆展演,要注重近五年來我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優秀成果,參演節目要求各地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基礎上,繼承和發揚傳統,既尊重民間原創,又經過適度藝術加工,使上演后的節目達到原創性、純樸性、多樣性和觀賞性的統一。”
此次參會的編導及展演的組織者,都面臨著具體去編排、組織節目的任務。我們要明白“既尊重民間原創,又經過適度藝術加工”就是體現展演主旨,指導編排工作的總的原則,總的尺度。從活在民眾生活里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到舞臺上表演的民族民間歌、舞、樂節目,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屬性及社會功能等方面有著明顯的差異。從民間到舞臺,節目能否達到“四性相統一”的要求,很重要的就是看對“度”的理解和把握究竟怎么樣。
如何把握好度?這是一個難題。略談幾點看法。
一、明確一個概念。“藝術加工”并不完全等同于“藝術創作”。為什么提“不完全等同于”呢?這是因為,其一,“藝術加工”本身是一項創造性的勞動,但它有個母體(基礎),不同于個人創作。其二,有的民族沒有的明顯的音樂、舞蹈語匯,需要去挖掘、提煉、創編,這當中,“創”的分量就重了。當然,這種“創”也是從民族的生活中來的,并不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生活是創作的源泉。創作是藝術家們源于廣泛的社會生活之中的極具個性的創造。創作有廣闊的空間,有充分的自由,完全可以體現藝術家自己的意愿和個人的風格,所謂“海闊憑魚躍,天高任鳥飛”。而龐大“非遺”名錄(主要指民族民間歌、舞、樂)是廣大民眾在歷史長河中世代相傳的群體性的創造,是生活的積累,智慧的結晶,文化的積淀。有幾個基本特征:
1.形成后的時間較長,甚至跨越了幾個朝代,與民族的生產、生活、宗教、信仰、人生、禮儀、風俗、習慣等息息相關,有鮮明的民族屬性,有特殊的審美價值,是民族發展的活的見證。
2.在特定民族(族群)、特定環境中口口相傳,言傳身教。在民族的風俗禮儀、節日慶典、農事活動中自然傳承。
3.活態的存在,動態的發展。以智慧、技能、記憶等非物質形態依著于人(傳承人),因此,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核心所在。
我們依據豐富的非遺名錄,打造彰顯非遺光彩的歌、舞、樂節目,做的是“藝術加工”的工作,這種加工挖掘、收集及藝術的整合與處理。不離本源,不斷血脈是“藝術加工”的內在品質;民族屬性和地域特點是“藝術加工”的鮮明標志;強烈的精神層面的感染力與向心力是“藝術加工”的高層次追求。
與“創作”相比,“藝術加工”同樣需要挖掘、收集、整理者的智慧與創造力以及文化知識的收集,更多了一份沉甸甸的社會責任。“創作”的作品,單純是屬于個人的;而“加工”的作品應當是屬于民族,屬于社會的,甚至是民族的一種文化標志。因此,它的分量是很沉的。
二、“尊重”與“適度”的把握。對待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首先要有一個“尊重”的態度(孫家正同志在文化部關于非遺工作的一次會議上曾談到要有“敬畏”的心情)。“尊重”的態度,其實是科學、嚴謹地對待傳統文化應有的態度。尊重些什么?
1.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傳承的歷史進程和社會環境,從歷史、文化、經濟、社會、民族、宗教等角度綜合、整體地看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隨意解讀,不任意肢解,盡可能了解其原貌、全貌,盡可能領會其文化內涵。
2.尊重、關注民族民間歌、舞、樂的本體,如:樂曲的調式、結構和使用的民族樂器;歌曲特有的發聲方法和演唱特點;舞蹈特有的韻律和動感,以及約定俗成的、老百姓喜愛的形態、形態等。
3.尊重各民族在長期的文化積淀中形成的審美觀,體現在服裝、色彩、裝飾等等,盡可能地保留其自然形態鄉土氣息。
4.慎重對待可能涉及到的宗教問題,既不簡單否定,也不著意渲染,充分尊重民族的信仰,尊重民族的感情。
四個方面的尊重涵蓋了歌、舞、樂展演中對節目原創的尊重;有了尊重,“適度加工”才有了基礎,有了尺度。
再談談“適度”原則。《辭海》對“度”的闡釋之一,認為“度”是一個哲學名詞,“指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質的穩定性的數量界限。反映質與量的統一。在這種界限內,量得增減不會改變事物的質。但是量變積累的結果,總要超出這種界限,發生質變,破壞原來的度而建立新的度,一事物就轉換為它事物。”(《辭海》縮印本853頁,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可見,“度”是對事物“質”的要求和把握。要求我們從“質”的角度來把握“度”。既加工不傷害原則,不因加工的過度或不當而使原則產生“質”的改變。
對民族民間歌、舞、樂的“適度加工”,就是要把加工的“度”把握在不改變節目的民族屬性和民間本色上,把握在盡最大的努力,張揚民族精神上。具體要求是:
1.深入了解、把握民族民間歌舞樂代表性的符號、形式、形態,原則上只作強化處理,不改變其特有的表現。加工、整合中不離本源。
2.注重本民族傳承人,民間藝人的參與,注重本民族母語的恰當運用。
3.強化節目的本真性,真唱、真唱、真彈(奏),杜絕一切作假。
4.充分彰顯民族自信、自豪、坦率、真誠、熱情的精神風貌,以情動人,以情感人。
“度”的把握,就是民間本色的堅持;就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核心價值觀的堅持。
三、值得注意的兩個問題
1.避免概念化地圖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2.慎重對待節目的取名。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歷史文化傳承的產物,具有權威性和一定的法定效力,不能隨意改變,也不能濫用。一般地說,上了舞臺的節目只是名錄的宣傳、傳播,通過舞臺表演彰顯其光彩。節目不直接等同于非遺名錄,因此節目的取名要慎重。能反映出節目與某個非遺名錄的血脈關系,又有一定民間藝術色彩的節目名稱,就是好名稱。
文章:趙自莊(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委員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