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省人大召開貫徹實施《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在昆的有關新聞單位記者,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研究室、法制委、法工委,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民委、省文化廳、省宗教事務局、省旅游發展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環保廳、省教育廳、省工商局、省新聞出版局、省政府法制辦等有關單位領導和專家參加了會議。
新聞發布會現場
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楊祖龍主持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孟躍武就修訂條例的必要性、條例制定過程和規范的主要內容、貫徹實施條例的意見等內容向新聞媒體進行通報,省文化廳副廳長熊正益就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進行發言,省民委副主任李國林、省文化廳非遺處處長蔡永輝等有關領導回答記者提問。
孟躍武副主任作新聞發布
熊正益副廳長發言
會議對條例頒布實施有關情況進行了介紹。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將修訂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由于修改內容較多,改動篇幅很大,標題、篇章、結構及規范的主要內容均有較大變化,即由修訂轉為重新制定。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會組織深入調查研究,學習考察,征求意見,提出了《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并進行多次認真修改。先后8次組織有關方面領導、專家學者、保護工作者、保護責任單位負責同志和傳承人參加的協調會、論證會及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還專門到北京征求國家有關專家、學者意見。在充分論證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和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于2013年3月28日通過,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統一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出臺實施;我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難以適應發展的要求和工作開展的需要的背景下,認真總結、分析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正反兩方面經驗,緊密結合建設民族文化強省實際重新制定的。
條例共七章46條, 分別為總則、保護名錄、傳承與傳播、區域性整體保護、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既與國家上位法保持一致,又符合我省保護工作實際,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設定了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條例名稱。根據國家法律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按照法制統一原則,將條例名稱修改為《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二是保護范圍。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五種表現形式的界定,結合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踐,對原有保護范圍進行適度增減。三是強調由大規模普查轉為開展常規性調查和進行搶救性保護。四是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保障傳承人或有關傳承群體的權利。五是強調整體性保護,專列一章對開展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保護工作進行規范,提出有關扶持規定,突出我省保護工作的特點和優勢。六是規定了傳承人申報、審定和命名,民族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設立、審批等程序和原則。七是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法律責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追究,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特色鮮明,豐富多彩的民族傳統文化,體現了云南各民族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想象力和審美意識,凝聚著中華民族的深層文化基因,是全省各族人民智慧的結晶,是深深扎根于紅土高原的民族精神。保護和利用好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民族血脈的傳承,關系精神家園的守望;對于維護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云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在現代化建設中,特別是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傳統的民族文化生態急劇變化,各民族原有的生產生活方式,風俗習慣正逐漸被市場經濟和外來影響所消融變異,一些傳統技藝后繼乏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嚴峻形勢。條例的頒布施行,為更加有效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法律依據,對進一步推動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進程,提升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民族認同感和凝聚力、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會議對今后貫徹落實好條例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強調各級政府要從增強民族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建設民族文化強省的戰略高度來理解和認識我省非遺保護條例出臺的重大意義,切實依照條例規定,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財政預算。既有利于增強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也有利于發揮其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的作用,還有利于推進民族文化強省建設。二是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要按照監督法的要求,通過聽取工作匯報、執法檢查、調查研究等多種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情況,對條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建議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加以解決,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把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三是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抓緊研究制定條例的實施細則,進一步健全配套制度,努力把這部法規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各有關職能部門要結合條例的貫徹實施,在職責范圍內協同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相關職責,形成全社會共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展的合力,保證《條例》有效貫徹實施。四是各級文化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與新聞媒體密切配合、加強溝通,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的作用,利用專題講座、知識競賽、系列報道、開展主題宣傳活動、進課堂教材校園等多種形式,面向社會進行廣泛宣傳,營造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相適應的社會輿論環境。
文章、圖片:蘭明賢(云南省文化廳非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