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表決會場
云南是我國第一個通過立法程序進行傳統文化保護的省份,早在2000年5月就制定出臺了《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既為全國各省區制定類似的法規提供了借鑒,又為國家立法積累了實踐經驗,產生了廣泛和深遠的影響。對保護我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推動民族文化強省建設,產生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有力地促進了全省民族團結、邊疆穩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參加表決的省人大常委會委員
參加會議的列席代表
表決結果
這次審議通過的《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分七章,共46條,針對新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斷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結合地域特色和民族特點,根據保護工作實踐經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名稱、保護內容、方針原則、保障措施、工作規范、法律責任等,做了進一步明確和規定。是對《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的修訂完善,是對傳統文化保護工作取得成績經驗的總結肯定,也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重要舉措。該《條例》突出亮點和創新,在強化政府保護責任,設立保護專項資金,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加強機構隊伍建設,開展區域性整體保護,實施旅游業收入反哺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對無法履行保護職責的項目保護責任單位進行重新認定,為喪失傳承能力的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待遇,支持鼓勵“非遺”進校園活動,監督管理境外組織和個人進行“非遺”調查等方面做了明晰的規范,更具全面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為建設民族文化強省、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發揮更大作用。
文章、圖片:蘭明賢(云南省文化廳非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