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月23日再次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草案,草案三審稿修改相關規定,規范境外組織或個人來華調查“非遺”。境外組織或個人來華調查“非遺”將適用相同批準程序。
草案二審稿中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審批程序分別作了規定。其中規定境外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說,對以上條款,有的常委委員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境外個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同境外組織適用同樣的批準程序,并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
李重庵說,對此,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后,建議將此條款修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將對境外個人來華調查“非遺”的審批權提至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同時,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調查行為,草案規定,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準。
此外,草案規定,調查結束后,相關境外組織或個人應當向批準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
文章:郭金超 周兆軍(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