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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日期:2023-01-17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論述精神,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進一步加強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省文化和旅游廳起草了《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月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來信請郵寄至: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678號,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非遺處。

        電子郵件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聯系人及電話:周老師  0871-63611745。

        附件:《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3年1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與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是指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及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復的《云南省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增補名單》中的項目。其中,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之鄉、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

第四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工作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具體實施。認定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評審,嚴格履行推薦、審核、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五條 推薦申報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和創造力,并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等價值。

(二)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

(三)體現文化多樣性,根植于云南文化土壤,與云南歷史文化發展相融合。

(四)在一定群體或地域內世代相傳,具有較長的傳承歷史、清晰的傳承脈絡和較廣泛的影響力,至今仍以活態形式存在。

(五)已列入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六條 推薦申報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基本信息。包括名稱、簡介、分布、歷史、現狀、價值、傳承范圍、傳承譜系、傳承活動、社會影響等。

(二)擬推薦的保護單位信息。包括保護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信息、法人證書或組織機構證明、保護單位保護能力情況、保護單位承諾、保護工作專門負責人等。

(三)項目保護計劃。包括已采取的措施與取得的保護成效,五年保護計劃、保護措施及預算編制情況等。

(四)傳承人代表同意申報及參與簽訂保護工作承諾書。

(五)州、市級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該項目的推薦意見。

(六)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意見及授權書。

(七)項目圖片及視頻資料。

(八)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統籌轄區內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推薦申報工作,基本程序為:

(一)從州、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中進行遴選。

(二)組織專家論證,評出推薦項目。

(三)將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經州、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推薦意見。

第八條 省直屬單位經組織專家論證并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直接向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申報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云南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要價值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由受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逐級申報原則進行推薦申報。

第十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對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認定工作,基本程序為:

(一)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對推薦材料進行初步審核。

(二)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成立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及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執行委員若干名。主任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為單數。

根據申報項目類別,在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小組從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庫中抽取相應類別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小組成員人數為單數,每組不少于5人。專家評審小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組設1至2名召集人。

(三)專家評審小組詳細審閱推薦材料,通過集體評議,討論產生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初選名單,對擬推薦項目出具小組評審意見,對不予推薦的項目說明理由。

(四)全體評審專家對所有項目進行記名投票。得票超過投票專家人數三分之二的項目列入擬推薦項目名單。

(五)評審委員會提出擬推薦項目名單及評審意見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審議,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研究確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推薦名單。

(六)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后,將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為20個工作日。

(七)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定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小組成員,應本著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精神,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廉潔自律、遵紀守法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有關評審工作資料及情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占有和使用評審資料。評審專家應遵循回避原則,對直接參與項目申報材料制作的,或與推薦項目存在利益關系的,應主動提出回避。凡違反評審工作紀律者,經核實后取消其評審資格。

第三章 保護

第十二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指導統籌轄區內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制定區域內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并組織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編制年度保護計劃,落實保護責任,量化年度保護任務指標。

省直屬單位推薦申報的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該項目保護單位編制項目年度保護規劃和保護計劃,報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和年度保護計劃,應上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體承擔項目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保護單位名單在推薦項目時一并提出,由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公布。

第十四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地區范圍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專人負責該項目保護工作。

(三)有該項目及相關代表性傳承人的完整資料。

(四)有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的能力,開展傳承、傳播的場所和條件。

(五)得到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或傳承群體的認可。

第十五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具有以下權利:

(一)懸掛和保存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標牌。

(二)參與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三)優先參與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研討、推廣活動。

(四)按規定申報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

(五)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具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立檔案。

(二)推薦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三)保護與該項目有關的實物和場所。

(四)開展該項目的研究、展示和宣傳活動。

(五)為該項目傳承及相關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六)制定該項目的保護規劃和保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其他應該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 保護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義務,確需調整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由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推薦的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征求項目相關傳承人、群體、單位的意見,由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經調查核實后,將有關材料報送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由省直屬單位推薦的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征求相關傳承人、群體和單位的意見,提出建議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將有關材料報送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對材料進行審核,研究確定確需調整的保護單位名單并在官方網站公示、公布。

第十八條 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及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等相關實物、資料的保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妥善保管項目實物、資料,防止損毀和流失。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以下措施,促進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傳承。

(一)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開展資源調查,建立檔案,組織名錄申報和項目管理。

(二)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分類保護,推動傳統工藝高質量發展,加強傳統戲劇曲藝振興,加強瀕危項目搶救性保護。

(三)提高區域性整體保護水平,組織開展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與管理。

(四)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記錄,加強現代化科技手段應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記錄工作。

(五)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究活動,形成理論研究成果。

(六)強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培養,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培訓,提升保護隊伍能力素質。

(七)廣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展館、進社區、進鄉村、進校園,擴展傳播渠道,提升傳播品牌。

(八)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合發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體驗基地建設,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旅游產品,支持藝術精品創作。

(九)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外交流與合作,開展地區資源調查,強化重點項目保護,豐富傳承交流活動。

(十)其他有利于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的措施。

第四章 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績效考評、動態管理。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建立項目保護工作的定期自查和報告制度。項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項目年度保護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計劃的進展情況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報送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省直屬單位推薦申報的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由省直屬單位組織自評并將結果報送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情況評估考核工作。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撤銷保護單位資格的處理:

(一)保護不力或保護措施不當,導致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出現嚴重問題。

(二)怠于履行保護職責,未能有效實施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計劃的。

(三)歪曲、貶損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

(五)未按照有關規定規范使用標牌,擅自復制、轉讓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標牌的。

(六)存在其他保護不當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稱和項目保護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未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對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標牌進行復制或者轉讓。

第二十四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制定突發重大事件應急預案。州、市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報告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和傳承工作中發生的突發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保護不力等原因導致不再呈“活態”特性而消亡的,經省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核認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對在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保護和傳承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個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依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在云南省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行為的,按照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