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72年《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具有特殊價值的遺跡、遺址及景觀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以此確認其為全人類遺產。然而,此公約不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
2. 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作為確定文化特性,激發創造力,以及保護文化多樣性的根本因素,已為國際所公認。這一遺產在國家和國際發展,各文化間相互容忍、相互協調方面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文化遺產的諸多形式受到文化單一化、武裝沖突、旅游業、工業化、農業人口外流、移民和環境惡化的威脅,正面臨消失的危險。
3.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將消亡,已是迫在眉睫。為此,1997年11月召開的第29屆成員國大會正式通過了23號決議,創立了“代表作”這一稱號。而宣布代表作的條例,則在1998年第155屆執行局會議上正式通過。
二、目的
4. 宣布代表作的主要目的:
a.調動輿論,提高人們對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價值,以及拯救和振興此種遺產的必要性的認識;
b.在全球范圍內摸清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分布并予評估;
c.鼓勵各國建立國家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清冊,并采取司法和行政措施對其加以保護;
d.推動傳統藝術家和地方創作人員參與非物質遺產的認定和復興工作。
宣布代表作將鼓勵各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及各地方團體認定、拯救、振興并推廣其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它還激勵個人、團體、機構及組織就管理、保存、保護和推廣該遺產做出貢獻。
5.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非物質遺產領域開展的兩個并舉的支柱項目之一。另一項目則需要更為長期的準備,即起草一個國際公約(其原則已于2001年11月第31屆全體大會正式通過)。
三、定義
6. 2001年3月,專家小組于都靈就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提出了一個新的定義。經過第161屆執行局會議和第31屆成員國大會(2001年10-11月,31C/43)審議,該定義是這樣表述的:“各民族階段性成果以及他們繼承和發展的知識、能力和創造力,他們所創造的產品以及他們賴以繁衍生息的資源、空間和其它社會及自然層面;這種歷時亮點使現存的群體感受到一種承繼先輩的意識,并對確認文化身份以及保護人類文化多樣性和創造力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提交申報書與評估程序
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種類
7. 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針對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兩種表現形式。具體而言,一種表現于有軌可循的文化表現形式,如音樂或戲劇表演,傳統習俗或各類節慶儀式;另一種表現于一種文化空間,這種空間可確定為民間和傳統文化活動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確定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時間;這種具有時間和實體的空間之所以能存在,是因為它是文化現象的傳統表現場所。
8. 因此,我們要求各成員國提交候選項目,推薦存在著一個特定群體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例如,這些項目可以是與語言、口傳傳統、表演藝術密切相關的文化現象,也可以是與物質文化形式聯系的技能。攝錄的文獻或音像檔案不能成為候選項目,這類文檔應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世界記憶”項目。(http://www.unesco.org/webworld/mdm/administ/en/MOW_finB.html)
一國申報
9. 成員國每兩年只能提交一個候選國家項目。
10.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接受的申報書,必須由成員國國家級權力機構提交,并征得相關群體代表同意。申報書由下述機構提出:
· 成員國政府及準成員國政府;
· 征得相關成員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同意的政府間組織;
· 征得本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同意,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正式關系的非政府組織。
11. 申報書應盡可能由相關群體的人士,或保證有相關群體的人員參加的小組編寫。
多國申報
12. 如果一個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超越政治邊界,就要求相關成員國聯手,共同提交一個多國申報書。教科文組織鼓勵多國聯合申報,此類項目可不占本國的申報名額。如有此類項目,就要求各有關國應積極參與申報書的編寫工作(見《指南》第14條f款和多國申報書標準范本),還要求申報書中應明確說明提交申報書的諸成員國之間的協調管理程度。申報書應通過負責協調的組織所在國的政府代為轉交。
申報書的編纂
13. 編纂申報書,需要設立一個國家級的保護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機構(見CL/3603通函,“組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機構”)。這一機構負責挑選將由該成員國申報的文化表現形式。選好后,該機構將負責編纂標準范本中的文字部分,以及本《指南》14條b款至e款中列出的四個構件;特別要參照1989年《保護民間創造建議案》中提出的措施,準備一個至少為期五年的拯救、保護和振興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的行動計劃。提出的措施應圍繞下列幾個方面:
a.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認定
i. 列出口頭和非物質遺產負責單位的名冊;
ii. 建立認定及錄制體系(收集、編目、登記);
iii. 推動建立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標準類型模式;
b.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保管
i. 設立國家檔案服務機構;
ii. 設立一個以服務為目的的國家中央檔案機構(對信息進行編目和傳播);
iii. 創立非物質遺產博物館或在現有博物館內設立非物質遺產部門;
iv. 利用現有的展現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形式,以及此類文化鮮活的或過去的各種證據;
v. 協調搜集資料和立檔方法;
vi. 培訓保管專家;
vii. 提供復制檔案的方法,以利所收資料向相關文化群體開放;
c.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保存
i. 以適當的方式將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列入學校的正式課程;
ii. 保證各不同群體能夠接觸自己的文化;
iii. 為在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領域工作的個人和機構提供精神和經濟上的支持;
iv. 促進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保存的科學研究工作;
d.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傳播
i. 鼓勵組織舉辦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活動(節日、電影、展覽、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班、培訓班、專業代表會),支持此類活動成果的出版工作;
ii. 鼓勵媒體加強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報道;
iii. 鼓勵地方行政單位和地方組織設立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專家職位;
iv. 支持制作教材的機構,并鼓勵其推廣;
v. 通過文獻中心提供有關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適當信息;
vi. 為從事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和機構的集會和人員交流提供方便;
vii. 鼓勵國際科學界以必要的道德標準自律,正確對待和尊重口頭和非物質遺產;
e.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保護
i. 保護掌握民俗傳統的人員(對所收集的資料保密);
ii. 保護收集人的利益;
iii. 保護所收集的資料不被濫用;
iv. 授權檔案服務機構負責監督所收集資料的使用情況。
申報材料的各種構件
14. 每份申報材料必須由5個構件組成:
a. 項目申報書標準范本的各部分為書面材料,包括拯救和振興行動計劃;
b. 用以評估該項目所需的文件,特別是地圖、帶有底片的照片或幻燈片、錄音帶或音像帶,其它有助于闡述候選項目的材料。該文件應伴有一份授權書,同意以推廣為目的而對所有這些資料進行傳播;以及一份圍繞主題的參考著作介紹和一份按學術界慣例列出的完整圖書索引。
c. 專業質量的錄像帶(數碼Betacam帶,Betacam SP帶或DDV),長度不超過10分鐘,反映申報項目最有意義的方面。在評委審議項目時,為之放映(參見《指南》第19條);
d. 一份書面文件,一盤錄像或錄音帶、或其它任何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該群體或擁有人同意申報書所述內容;
e. 一份預備清單,列出其它5個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的名字,該成員國在未來10年中可能就其做出申報,以期列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f. 如為多國聯合申報項目,還應有文件證明:
i. 證明參與項目申報的各成員國同意申報書所述內容;
ii.證明參與項目申報的諸成員國承諾并實施申報書標準范本第5部分中所述行動計劃。
15. 各成員國必須確保項目申報書的內容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組織法序言的理念,特別是要符合聯合國于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1989年通過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
評審委員會
16. 根據宣布代表作條例,總干事在征詢各成員國、有資格的非政府組織和秘書處的意見后,指定一個由18位成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的運作程序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國際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確定。
申報項目評估程序
17. 先由秘書處做行政檢查,確保提交的申報書資料完備(見《指南》第14條規定的5個構件),確保申報的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理念(即本《指南》第15條);另外,在多國聯合申報的情況下,確保所有相關國家都積極參與了文件的編纂工作。
18. 項目一旦登記備案,而且可能需要補充的信息齊備以后,秘書處把申報書轉給勝任的非政府組織或其他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定的專家,進行科學評估。該評估按執行局第155屆會議通過的評選標準進行,就此項目提出推薦或反對入選建議的評估報告。這份提交給評委會的報告還要評估行動計劃的質量,尤其是以下幾點:
a. 公共權力機構或非政府組織保證振興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的授權;
b. 群體和傳承人參與保護和振興行動計劃的程度;
c. 已經采取措施的收效,計劃采取的拯救(收集和建檔)、承傳和振興措施。
國際評審委員會會議
19. 各成員國備好的錄像資料將提交給評委。此刻評委也收到了非政府組織的評估報告。收到這些文件和資料,評委們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提交一份推薦入選項目清單,一份落選項目清單和一份推遲至兩年后有可能再行審議的項目清單。被推遲至下屆評審的項目申報書,屆時將以新申報項目資格一起重新評估。在國際評委討論得出結果的次日,總干事在該評委會推薦的基礎上,舉辦一個特別儀式,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入選名單。
20. 成員國代表不參加評審會議;參加評審委員會會議的非政府組織代表不得介入,對申報項目表態支持,只能就向他們提出的問題提供補充信息。
評委會的評審標準
21. 在評審過程中,評委會首先考慮下述準則: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文化空間或文化形式,須就下述2點證明其具有特殊價值:
a. 或是具有特殊價值的高度集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b. 或從歷史、藝術、人種學、社會學、人類學、語言學或文學角度看,具有特殊價值的民間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
22. 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還必須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就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在《條例》中列舉的六條評審標準。因此,申報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必須證實該項目:
a. 具有作為人類創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價值;
b. 根植于相應群體的文化傳統或文化歷史之中;
c. 在該民族及文化群體中起著確認文化身份的作用;作為靈感及文化間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體的手段所表現的重要性;目前在該群體中所起的文化及社會作用;
d. 超凡的實踐技能和技術水平;
e. 具有唯一見證某個鮮活傳統文化的價值;
f. 或因缺乏拯救和保護措施、或因變革過速、或城市化、或外來文化切入而面臨消亡的危險。
23. 根據第一批宣布代表作的經驗,按照《宣布代表作條例》第4條b款,評審委員會制定了下述詳細評選標準:
a. 適于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所有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必須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理念,特別要符合聯合國于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宣布代表作條例》第1條b款已重點強調);
b. 該項目具有作為人類創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價值(基本標準1) :
i.為證明該項目具有人類創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價值,每個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項目申報書必須提供堅實而明確的論據,以證明:
·該項目就同一文化或同一文化群體的其它表現形式、與相近文化的表現形式和普遍意義而言,對相關群體和對保持文化多樣性具有特殊價值;
·該項目是擁有其技能的某一民族或群體的一種古老的實踐,并深深根植其中;
·該項目是與特定文化空間或特定文化表現形式相聯系的一種特定創作,而不僅是一種大范圍內的創作領域。如:與某一流行樂器相聯系而創作的樂曲總匯;不帶地域差別標志而在一個或多個國家流傳的民歌或民間舞蹈總匯;與某一語言相聯系的文化現象,而某一廣大群體使用此語言并已有保持此語言存在的手段。
ii. 為便于宣布,把“代表作”一詞的定義為:“鑒于任何文化都可能有代表作,又考慮到要超然于某一特定的歷史和文化,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領域中的代表作,可理解為一種具有特殊價值,無常規可循,無法以任何外在尺度衡量的文化表現形式,它體現出一個民族的表達自由和創造天才”。
iii.按照《指南》第6條的定義,口頭和非物質遺產所涵蓋的領域十分廣闊,而下列領域應包括其中,即:與語言緊密相連的文化表現形式、口頭傳統、表演藝術及與物質文化形式緊密聯系的工藝技術,但不應局限于這些領域。
iv. 語言就其本身形態而言,不宜作為申報主體。而與語言密切相聯的文化表現形式,其申報書必須滿足下述
四個條件:
·申報項目涉及一種口頭創作(在有文字記錄之前,最初為口頭形式);
· 該文化現象至今保留著口傳特性,而且該特性仍是其主導方面;
·申報項目在該口傳遺產中構成一個顯著部位;
·行動計劃中提出的措施應以保護其口頭性(口頭和非物質層面)為目標。
v. 提交的申報書如介紹一個口頭文獻(口頭文學),則應附有一盤錄像帶,以介紹該文獻的朗誦、朗誦人和朗誦環境。這樣就可清楚地看到其舞臺演出的藝術特征。這些特征包括表達方式、聲音技巧、手勢、動作和音樂伴奏等,屆時均成為該口頭文獻的基本組成部分,故應明確表現出來。
c. 該項目根植于相關群體的文化傳統或文化歷史之中(基本標準2);
d. 該項目在民族及文化群體中起著確認文化身份的作用;作為靈感及文化間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族或各群體的手段所表現的重要性,目前在該群體中所起的文化及社會作用(基本標準3):必須考慮到文化通常處于不斷變化的這樣一個事實,申報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能夠反映相關民族當代的文化和社會生活;
e. 該項目具有超凡的實踐技能和技術水平(基本標準4);
f. 該項目具有唯一見證某個鮮活傳統文化的價值(基本標準5):與本國或其它地區的同類文化現象相比,該項目是一個特殊的創造;
g. 該項目因缺乏拯救和保護措施、或因迅速變革的進程、或城市化、或外來文化切入而面臨消亡的危險(基本標準6):應注意的是:對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的曲解過程,也是使其消亡的過程。
24. 評委會還強調,他們特別重視擁有該遺產的群體參與項目申報書的編纂,并參與行動計劃的實施。
a. 關于申報書的編纂:
i. 必須提供相關群體或個人同意的證明(書面文件、錄像帶、錄音帶或其它任何無可辯駁的證據);
ii. 申報書中必須含有“相關群體和或政府中的機構名稱,這些機構負責確保申報書中所描述的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狀況今后保持不變”(見《條例》第 6條b款iv項及下述24條b款iii項);
iii. 這些機構必須是授權機構,并擁有足夠的人力和財力資源以保證行動計劃正常實施;
iv. 如果這些機構不直接代表相關群體、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創演人員和或擁有者,那么這些機構就必須出具證據,證明相關群體、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創演人員和或擁有者支持并協助申報工作。
b. 行動計劃的實施:
i. 行動計劃應盡可能的包括這方面的內容:即相關群體、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創演人員和或擁有者積極參與其中并起重要作用,以制定和實施拯救和保護所申報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的戰略和機制,以及支持申報項目的開發利用;
ii. 如與該申報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有關,行動計劃必須加以反映擁有該申報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群體和或有關創演人員的要求、關注和價值。
iii.“今后保持不變”( 見《條例》第 6條b款iv項)是指該代表作必須與6個基本標準保持一致。實現這一點,需保持該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賴以發展的環境和狀況,充分發揮其潛力。此項要求又不得阻礙該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自然和自發性演變。
五、援助和后續行動
國際援助
25. 成員國的主管部門可向秘書處提交國際援助申請,用來:
a. 支付編纂項目申報書的費用(籌備資助);
b. 鼓勵實施已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振興行動(行動計劃實施援助)。
籌備援助
26. 要獲得籌備援助,國家主管部門應該提交一份申請。該申請中應有:一份所申報文化空間或文化表現形式的簡短說明,一份編纂申報書工作經費估算和一份詳細的工作計劃。
行動計劃實施援助
27. 在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后,秘書處將與負責實施行動計劃的機構以及主管部門合作,制定最恰當的后續步驟,以保證振興和拯救行動計劃的實施。
28. 為獲得行動計劃實施援助,項目申報書中指定的負責實施拯救、保護和振興該代表作的行動計劃的個人或機構應與國家主管部門共同提交一份申請。該申請應包括一份按照行動計劃起草的拯救和司法保護或項目開發的簡明計劃,以及一份財務估算表。秘書處在與相關各方協調以后,就有可能就估算表提供部分或全部財務援助。
獎勵
29. 2001年10月,建立了四個獎項:Sheikh Zayed Bin Sultan Al Nahyan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里郎(韓國)、Pacha(波利維亞)和Samarkand Taronasi (烏茲別克斯坦),以鼓勵對這些已宣布的代表作的保護和振興行動。第一批已公布的代表作中,獲獎國家有:摩洛哥、厄瓜多爾/秘魯、幾內亞、菲律賓、格魯吉亞和俄羅斯聯邦。為此而設立的國際評委會授獎評定準則為:
a. 一般原則是,本獎應授給最需要資金的項目;
b. 本獎的獎金應盡可能地給地方公認的負責實施行動計劃的組織,而不是政府機構;
c. 出于道義考慮,最好避免把本獎授予評獎委員會成員國提出的申報項目。但為避免因此而給這些評委會成員國造成損失,也考慮到這些國家為此做出的無私奉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應努力提供一筆財政資助,用以幫助實施這些申報項目的行動計劃,如果這些項目值得資助的話。
30. 邀請提供援助國家或私人資助者與上述四國一起,參加保護和振興已宣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設立獎項。
后續行動
31. 申報書中指明的負責實施保護和振興行動計劃的機構應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秘書處報送行動計劃實施報告。
(文化部外聯局提供)